深圳办学**办理条件-公司代理记账机构-深圳市小猪企业服务有限公司
《办学**》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。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按《办学**》中所注明的地址、层次、内容、形式办学,不得买卖、出租、出借《办学**》,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,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,不得擅自增加、变更办学层次、内容和形式。
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,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**提交下列资料:
(5)学校章程、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。
(6)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;
(7)校长、教师、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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